第二十二条 财智账户卡的有效期由申请人设定。申请人需延长使用时间或提前终止使用的,应前往发卡机构变更有效期。申请人缴清相关费用且卡片下挂账户已脱离后方能办理销卡业务,年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申请人不按规定清偿相关费用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 第二十三条 为满足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财智账户卡相关服务的需要,个人持卡人及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授权同意发卡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个人持卡人或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的授权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关单位包括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子公司、附属公司)、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合作/外包机构(如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等)。发卡机构承诺仅为处理财智账户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个人持卡人及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的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个人持卡人及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的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持卡人及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的姓名、性别、面部/指纹/声纹等生物特征、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财智账户卡卡号、已上传照片等。 个人持卡人及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审查审批、业务办理、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需要。 在办理ATM无卡存款业务时,个人持卡人及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授权同意发卡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启移动设备摄像头,将获取的人脸信息发送至公安部系统进行核验并接收验证结果。在经过个人持卡人及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授权和身份认证后,个人持卡人及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的人脸信息将被加密存储于我行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中。如个人持卡人及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拒绝授权我行采集人脸信息,我行将无法提供ATM无卡存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个人持卡人及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同意发卡机构可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用途,发卡机构可通过电话、短信、5G消息、智能服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 个人持卡人及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如不同意上述授权,可拨打95588客户服务热线。 无论个人持卡人及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是否同意上述授权,发卡机构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个人持卡人及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等提醒信息。 个人持卡人及单位持卡人的业务办理人同意授权后,如需更改授权,可拨打95588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中国工商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营业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30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申请人可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财智账户卡,申请人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财智账户卡,可按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申请人未办理销卡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如有问题,申请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www.icbc.com.cn)、电子银行在线客服或拨打发卡机构95588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投诉。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2年8月27日起实施,原《财智账户卡章程》同时废止。